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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岛游客免税政策,正式官宣!

发布者: 未知来源: 海口泓灼



每人每年10万元免税额,正式官宣!

7月1日起,海南离岛旅客 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10万元人民币,至此海南集齐取消预缴 税款+0关税+15%个税+15%企业所得税+10万元购物免税额=国家认证的税收洼地!另有7月起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即日起,海南10万免税购物额+0关税+15%个税+15%企税,正式实施!

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个税最高15%,企税15%,15条税收优惠政策重磅发布

划重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15条:

1.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最高15%税率。

2.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税率。

3.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7.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

8.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0.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11.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12.允许进出海南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13.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

14.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

15.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二)税收制度设计:每人每年10万免税购物额!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

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1、零关税每人每年10万免税购物额

2、0关税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3、低税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最高15%。

4、简税制

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5、强法治

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6、分阶段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三)海南正式取消预缴税款!

划重点!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从2020年 6月1日起,海南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 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1.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3. 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4.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四)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式宣布!

优惠政策要知晓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个政策依据到期。因此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规定做好征管工作。

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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